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9號上 訴 人 方麥弗被上訴人 林朝明 臺北市○○區○○路00號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邱政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