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956號原 告 王冠超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被 告 朱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號(型式R1200GSADVENTURE)之大型重型機車之所有權存在。
二、被告應將前項所示機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所有。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書狀所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等,求為命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轉讓承諾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照片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聲明求為命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