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 告 張瀞尹
喬依凡李宗翰廖汾揚謝昀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被 告 吳美惠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被 告 曾彥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映良應給付原告謝昀達新臺幣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被告陳映良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映良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謝昀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瀞尹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至8月31日,為淡水宏盛水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財務委員、喬依凡為安全委員、原告李宗翰為設備委員、原告廖汾揚為主委、原告謝昀達為系爭社區物業經理(下均逕稱其名,合稱原告),張瀞尹、喬依凡、李宗翰、廖汾揚及被告陳映良、吳美惠、曾彥銘(下均逕稱其名,合稱被告)均為系爭社區住戶,謝昀達則為系爭社區物業經理。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淡海新市鎮建案及人生智慧分享哈拉群」(成員共1,014名,下稱系爭群組)內,陳映良以暱稱「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於附表一所示各編號之時間,發表各該編號之訊息內容;吳美惠以暱稱「魚格格」、「小雷」,於附表二所示各編號之時間,發表各該編號之訊息內容;曾彥銘以暱稱「蝦米」即「Honda55」,於附表三所示各編號之時間,發表各該編號之訊息內容(附表一至三訊息內容下合稱系爭言論)辱罵其等,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陳映良、吳美惠更於系爭群組中,分別張貼並公開謝昀達LINE帳號之聯絡方式、照片、工作地點,及喬依凡個人照片、個人臉書內容、全名,亦侵害喬依凡、謝昀達之肖像權、隱私權,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身心俱疲,受有極大精神上痛苦,並因此遭其他住戶質疑,廖汾揚甚至前往身心科就診,為此,擇一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陳映良應依序給付張瀞尹新臺幣(下同)5萬元、廖汾揚10萬元、喬依凡5萬元、李宗翰5萬元、謝昀達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吳美惠應給付張瀞尹10萬元、廖汾揚20萬元、喬依凡25萬元、李宗翰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曾彥銘應給付張瀞尹10萬元、廖汾揚12萬元、喬依凡10萬元、李宗翰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陳映良則以:其未加入系爭群組,亦非系爭群組之版主,均係原告自導自演,利用物業經理跟委員之權限調取社區住戶資料,進行訴訟手段,以霸凌住戶,因其曾擔任過系爭管委會委員,而遭原告針對。又系爭言論均有所本,部分言論確實為事實,原告做了損害系爭社區的事情,住戶係為系爭社區利益著想而進行討論,該等言論非屬誹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吳美惠則以:其未發表系爭言論,亦無加入系爭群組,其非「魚格格」與「小雷」,該二人說話的語氣並不相同,非屬同一人,且其曾為系爭管委會委員,與其他委員有過節,並於管委會群組內遭其他委員辱罵,原告實係自導自演。又系爭言論有些內容為事實,而不構成誹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曾彥銘則以:其未加入系爭群組,亦無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訊息內容辱罵原告,又擷圖係任何人均得任意轉貼,該擷圖應為暱稱為「蝦米」之人,使用了其擷圖,惟其並不知悉「蝦米」為何人,也不清楚為何該擷圖會流到「蝦米」手上,況原告任職系爭管委會期間,與住戶有不少爭執糾紛,而無法認定轉貼擷圖為何人,原告僅係推測,欠缺事實上合理依據,其非為「蝦米」、「Honda55」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459頁):
(一)於112年3月28日至8月31日,張瀞尹為系爭管委會之財務委員、喬依凡為安全委員、李宗翰為設備委員、廖汾揚為主委、謝昀達為系爭社區物業經理。而陳映良曾當選系爭管委會之候補委員、曾彥銘為第3屆之文康委員,吳美惠曾為系爭管委會委員,兩造亦均為系爭社區住戶,且曾彥銘為系爭社區C棟92號19樓住戶。
(二)本院卷一第102頁至第103頁原證8之擷圖(下稱系爭擷圖A)為曾彥銘本人使用手機所擷取。
(三)本院卷一第416頁至第420頁原證34之擷圖(下稱系爭擷圖B)為吳美惠本人使用行動裝置所擷取。
(四)吳美惠曾加入系爭管委會委員群(本院卷二第15頁)。
(五)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39、5940號為不起訴處分。承辦之檢察官並於偵查中對陳映良、吳美惠聲請搜索票,經法院駁回調查之聲請。
(六)系爭社區B3戶21樓之房屋為陳映良本人於水悅社區之住址。
(七)於LINE通訊軟體中,進行群組對話時,若有其他群組成員使用標註功能(即@+使用者暱稱),該遭標註之成員於使用自己之連線裝置檢視時,自己之使用者名稱將會顯示為粗體。
四、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本院卷二第459頁至第460頁)
(一)原告主張「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為陳映良、「魚格格」、「小雷」為吳美惠、「蝦米」或「Honda55」(下稱「蝦米」)為曾彥銘,有無理由?
(二)如是,
1、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2、陳映良於系爭群組公開謝昀達LINE帳號之聯絡方式、照片、工作地點,及吳美惠公開喬依凡個人照片、個人臉書內容、全名是否侵害謝昀達、喬依凡之隱私權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三)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慰撫金?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①「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魚格格」、「小雷」、「蝦米」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傳送附表一至三所示訊息內容至系爭群組;②「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於112年8月14日11時44分、15時58分、同年月15日13時5分傳送含有謝昀達於LINE之名字、照片之個人頁面擷圖(下稱系爭擷圖C),於同年月14日15時58分傳送「今天的風雲人物-宏盛水悅謝經理」等文字至系爭群組;③「魚格格」於112年8月6日至9日傳送喬依凡之照片至系爭群組等情,業據提出相關擷圖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8頁),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另陳映良、吳美惠分別侵害謝昀達、喬依凡之肖像權、隱私權,既為被告所否認,是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先予敘明。
(三)陳映良是否為「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吳美惠是否為「魚格格」、「小雷」、曾彥銘是否為「蝦米」?
1、陳映良部分
(1)LINE社群一開始建立社群者為管理員(下稱版主),管理員可設定最多100位共同管理員,管理員的個人檔案照片會有「藍底白字」的小皇冠,而共同管理員個人檔案照片會有「白底藍字」的小皇冠,該小皇冠圖示會超出圖像框等節,有原告提供LINE台灣官方BLOG【LINE】翻群掰掰~管理員/共同管理員相關功能看這篇、社群管理工具「管理員特效圖示」與「自動回應模式」再進化!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356頁至第367頁),而「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之顯示圖右下方可見藍底白皇冠標誌(參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75頁),是系爭群組係由「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開設,並由其擔任版主,堪可認定。
(2)「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在系爭群組表示:「B棟請投版主,當選主委,謝謝」(111年11月19日)、「只要B棟委員有人辭職,嘿嘿,版主就上去」(111年11月20日)、「我家水悅退租了」、「B」、「21樓」、「B3戶」,另於112年8月14日傳宏盛水悅管理中心通知如有意願擔任候補委員,需提供相關資料及同意書至管理中心之照片至系爭群組等節,有原告提供之對話記錄擷圖、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第92頁、第94頁、第392頁、第394頁、第396頁、本院卷二第226頁、第227頁),可見「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為系爭社區住戶B棟21樓區權人,具有委員參選資格,並列為候補人員。經本院函詢宏盛水悅社區管理中心前開通知單是否僅通知系爭社區住戶陳映良,據覆略以:依現場前物業留下的資料,該通知係於112年8月10日通知70號21樓陳姓住戶之文件,有該管理中心114年7月2日水悅字第1140702-01號函存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06頁),又陳映良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號21樓住戶,曾獲候補委員票數,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區權人大會選舉資料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96頁),可見「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即為陳映良。陳映良否認前情,難以採信。
2、吳美惠、曾彥銘部分
(1)觀原告提出系爭群組、LINE群組「水悅第二...委員群(4)」、LINE社群「水悅住戶...組(527)」等擷圖(本院卷一第98頁至第103頁、第416頁至第430頁、本院卷二第304頁),固可證明:①「魚格格」曾將吳美惠所擷取之系爭擷圖B轉傳至系爭群組;②「魚格格」與吳美惠均曾使用「消業障」一詞;③「Honda55」即「蝦米」於112年12月4日10時28分,將曾彥銘於同日10時18分所擷取之系爭擷圖A轉傳至系爭群組,嗣經暱稱「環保小尖兵」之人提醒系爭擷圖A涉及個人資料外洩,「蝦米」即將該擷圖收回。
(2)惟「消業障」一詞係源自佛教及民間信仰文化,用以表示化解因果、報應、承受後果或帶有嘲諷意味之評論,並非生僻或具高度識別性之特殊用語,一般社會大眾均可能基於相同語意表達需求而使用之。是僅憑「魚格格」與吳美惠均曾使用「消業障」一詞,尚不足以據此識別發言人之特定身分,亦不足逕行推論二者即屬同一人。又「蝦米」收回系爭擷圖A之舉,至多顯示其因應他人提醒後刪除相關內容,自難據此認定該擷圖中所載個人資料即為其本人之資料。從而,原告以上情主張「魚格格」、「小雷」為吳美惠,及「蝦米」為曾彥銘,即乏相當證據,而難憑採。
(四)陳映良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1、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侮辱性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認定,就被害人名譽權之保障與表意人言論自由之保障,兩者間何者較為優位加以權衡。準此,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該當侵害被害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2、張瀞尹、喬依凡雖主張陳映良附表一編號1至5謾罵其等,然就附表一編號1、3、4陳映良係回覆「魚格格」之內容,而張瀞尹、喬依凡並未提出或指出此部分「魚格格」傳訊之內容,自無法判斷該訊息之指述對象。而至附表一編號2、5部分,陳映良於該訊息後傳訊「有一位還上位當上財委」等語,而張瀞尹、喬依凡於斯時分別為系爭管委會之財務委員、安全委員,堪認前開「拜金女王雙人組」之用語係指涉二人。復「拜金」係指過度重視金錢或崇尚金錢價值之生活態度,固帶有負面評價意涵;然「女王」一詞則多屬稱號式或戲謔性用語,常見於日常評論或網路文化語境,其本身未必具有貶抑人格之意涵。二者結合而成之「拜金女王雙人組」,整體觀之較偏向對特定行為、處事態度或價值觀所為之諷刺性評論,而非直接否定人格價值或社會評價之辱罵性詞彙,其貶抑程度已有所淡化。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不足以使人因此產生遭受羞辱、輕蔑或人格尊嚴受重大貶損之感受,難認已達公然侮辱所要求之侮辱性言論程度,亦難認因此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張瀞尹、喬依凡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
3、原告雖主張陳映良以附表一編號6至23之內容謾罵原告、侵害其等名譽權之情事,惟其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均屬節錄內容,並非完整對話,自難據此還原當時討論之全貌。再參酌現有對話內容,陳映良於112年4月9日係討論改變他人想法,同年5月5日為系爭管委會委員與物業人員之互動方式、同年6月5日為通管問題、同年8月9日乃評論「Honda55」所傳訊之「今年這屆管委會一直騙住戶說他們有權開罰,簡直跟那些假冒檢警政府機關的無賴詐騙集團沒兩樣」、「其實他們根本沒有權罰住戶,希望水悅住戶好好保護自己別再受騙」等語、同年8月14日至15日則係討論清潔事件、物業經理謝昀達退出管委會群組、委員與物業經理謝昀達之互動等相關議題,同年8月21日則係討論請辭復回任之系爭管委會委員,均屬對系爭社區事務及相關爭議事件發表評論,其言論係基於特定事件而生,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交錯之討論內容,而非無端對原告人格加以攻擊。又原告於系爭事件發生時,分別擔任社區主任委員、委員及物業經理等職務,與社區公共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具有相當關聯性,其等就職務上作為及社區事務之處理情形,本應接受住戶較高程度之檢驗與監督。是陳映良因社區公共事務所生爭議,而就相關事項提出質疑、批評或不同意見,縱其用語未盡平和,甚或帶有情緒性、尖銳性之表達,仍應置於社區公共事務討論脈絡下綜合觀察,尚難僅因原告主觀上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即認已達侵害名譽權之程度。是依卷內現有證據,尚不足認定陳映良之言論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致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五)陳映良於系爭群組公開謝昀達LINE帳號之聯絡方式、照片、工作地點,是否侵害謝昀達之隱私權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復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核心既在於保護個人對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且個資法第5條已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即應符合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亦已明文規定,是非公務機關未經當事人同意,亦無前揭法定事由存在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即屬違反個資法規定。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分別為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2、陳映良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謝昀達於LINE之名字、照片之系爭擷圖C後,三度傳送至系爭群組,供該群組之特定多數人瀏覽,使他人得以直接識別謝昀達之特徵樣貌及LINE帳號頁面等個人資料,觀其前後文係對擔任系爭社區物業經理時拒絕回覆清潔問題並退出管委會群組表示不滿之情緒,與該等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無合理關聯,且其手段乃使特定多數人均得於系爭群組見聞、轉載謝昀達上開個人資料,已逾越必要範圍,侵害謝昀達之個人資料自主使用權、隱私權,是其所為自具有不法侵害謝昀達之隱私權之故意甚明。從而,謝昀達主張陳映良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屬有據。
3、至謝昀達主張陳映良於112年8月14日15時58分傳送「今天的風雲人物-宏盛水悅謝經理」等文字揭露謝昀達之姓名、工作地點、職業等個人資料,惟謝昀達於斯時係擔任系爭社區之物業經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此一職務身分與該社區事務具有直接關聯,又依原告提供之系爭群組對話記錄,該群組顯長期討論系爭管委會、系爭社區之物業管理及社區公共事務,且多則言論提及「宏盛水悅謝經理」、「謝經理」,討論其處理社區事務之表現及作為,足見謝昀達擔任系爭社區物業經理之職務身分,原即與系爭群組討論主題具有相當關聯性,並非單純揭露其私人工作場所、通勤地點或其他與社區事務無關之職業資訊,且原告就其所稱「工作地點」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是否另包含特定辦公處所、詳細地址或其他非系爭群組成員所得知悉之資訊,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之。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陳映良所揭露者已逾越謝昀達擔任系爭社區物業經理之職務資訊範圍。是謝昀達此部分主張因陳映良揭露其工作地點、職業並侵害其隱私權,尚乏憑據。
(六)謝昀達得否向陳映良請求慰撫金?金額為何?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謝昀達、陳映良陳報或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一第283頁至第284頁、本院卷二第14頁),兼衡其等之財產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始末、陳映良加害手段及程度、謝昀達受害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謝昀達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無確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則謝昀達請求陳映良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113年3月6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113年3月16日發生效力,見本院卷一第110頁)翌日即113年3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謝昀達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請求陳映良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謝昀達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95條第1項前段作為選擇合併之請求權基礎部分,因其上開主張業已勝訴,本院自毋庸再就其餘請求權基礎為審酌,附此敘明。
七、本件謝昀達勝訴部分,本院所命陳映良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陳映良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一(淡海新市鎮開智慧版主)編號 指述 對象 日期 傳送內容 1. 喬依凡 112年4月7日 拜金女王加一個霸道監委 2. 112年4月7日 橋+張=拜金女王雙人組 3. 112年4月18日 她真的是標準的戲班-千面人,只能騙無知的蠢人 4. 張瀞尹 112年4月7日 拜金女王加一個霸道監委 5. 112年4月7日 橋+張=拜金女王雙人組 6. 廖汾揚 112年4月9日 現在管委會就是太多這種霸道洗腦他人的人當主委監委 7. 112年5月5日 宏盛水悅主委還持續袒護物業 打壓委員 8. 112年5月5日 我看主委只想找好配合的 絕不是沒人,而是想要找奴才 用人唯才 主委用人唯奴才 9. 112年6月5日 無能的主委代表 10. 112年6月7日 主委一個人權力拿在手上,然後把責任都推卸給其他委員 11. 112年8月21日 這些請辭的又回來的就是把住戶當白癡 尤其那個廖芬楊最扯淡 12. 李宗翰 112年8月14日 現在水悅7個委員 寶雞是其中之一根謝經理合謀 造謠控制社區大群 13. 112年8月15日 這一位謝經理長這個樣子,請大家告訴大家,這人聯合寶雞薛世華亂搞社區並且對付其他委員 14. 謝昀達 112年8月14日 委員一問宏盛水悅謝經理 宏盛水悅謝經理公開耍大牌直接退群 物業經理已經被某人控制 清潔委員完全沒有權力 15. 112年8月14日 謝經理跟黑手委員合謀亂搞宏盛水悅社區然後嫁禍給目前的委員 16. 112年8月14日 他們就是在鬥目前還在位置上的剩餘委員 17. 112年8月14日 謝經理公開耍大牌拒絕回覆委員清潔的問題然後公開退群不鳥委員的訴求,並且造謠抹黑現任委員,這種經理已經嚴重失職 18. 112年8月14日 明明委員有反應給物業,物業經理卻公然拒絕服務委員 19. 112年8月14日 更扯的是物業經理還表演悲情牌說委再大群造謠說委員逼他 宏盛水悅社區真的是扯到不行比連續劇還連續劇 為了自己的目的什麼都可以造謠員逼他辭職 20. 112年8月14日 現在水悅7個委員 寶雞是其中之一根謝經理合謀 造謠控制社區大群 21. 112年8月15日 這一位謝經理長這個樣子,請大家告訴大家,這人聯合寶雞薛世華亂搞社區並且對付其他委員 22. 原告 112年8月9日 詐騙集團入侵宏盛水悅,哈 23. 112年8月9日 宏盛水悅第二屆金光黨管委會 哈
附表二(魚格格、小雷)編號 暱稱 指述 對象 日期 傳送內容 1. 魚格格 張瀞尹 112年4月7日 二個喜歡攻擊人的委員原來私下這麼精彩…讓大家會因為這二個愛罵人造口業的委員讓建商餘屋夠難賣。喬跟張的所作所為一定要讓大家知道才能伸張正義喔 2. 112年4月7日 現在當財委了。會不會直接放水原來財委查出的一堆爛帳 3. 112年4月18日 還有那個現任張靜依財委還說財報沒問題,前財委找出一堆問題還有去年也很多住戶看到財務有問題,她還可以睜眼說瞎話說帳沒問題…水悅有這些欺負人的委員 4. 小雷 112年8月7日 第二屆委員比第一屆還扯 一直找名目坑殺住戶繳錢給委員,殊不知第二屆集團辭職的這些委員都是建商的走狗,拿住戶的錢來補建商的漏洞 5. 112年8月13日 一定是廖廁所和廖糞揚在做戲、(+前財委)一起演栽贓嫁禍的戲碼 6. 魚格格 喬依凡 112年3月30日 她也是攻擊委員最兇的委員。好像姓喬。不懂的當委員不領錢。何必一直罵委員要人家下台。原來是傳說的建商小開。這下目的清楚了。 7. 112年3月30日 那個喬委員很會罵委員。對於這件事卻到不說話…還是傳說中的建商小三。胳臂已經外彎。只會罵自己委員 8. 112年4月7日 記得好好宣傳這個傳說是建商小三的喬委員。 9. 112年4月7日 這個喬委員從不針對建商缺失去罵建商。只會炮口對內一直打自己委員對外卻不開砲。還跟建商那個寶雞委員整天罵人家做事的王委員…有這些只會攻擊不同派委員不攻擊建商。 10. 112年4月7日 二個喜歡攻擊人的委員原來私下這麼精彩…讓大家會因為這二個愛罵人造口業的委員讓建商餘屋夠難賣。喬跟張的所作所為一定要讓大家知道才能伸張正義喔 11. 112年4月7日 這個喬委員會一直攻擊人跟罵人還要當別人小三,一直在傷害別人,明眼人就可以知道他是什麼樣的人了 12. 112年4月8日 尤其是建商小三攻擊人不遺餘力。這個喬委員應該找媒體爆料 13. 112年4月17日 這個建商小三喬委員在罵無委員跟王委員時,怎麼不覺得自己口業造很重,她來當委員目的是什麼她自己知道。說的好聽委員是義務為何一直攻擊人家委員又當小三又罵人我們大家等著看她自己造的業將來會有什麼報應 14. 112年4月17日 建商小三喬委員結合達欣寶雞委員一直在管委會打擊不同派委員然後達成點交目的...罵人家的寶雞委員可以在水悅餐廳打五折用餐…事實上就是用特權在用餐。這個寶雞委員是達新員工一定要好好幫他宣 傳。他就是達欣工程李宗翰 15. 112年4月18日 沒錯現在這個喬委員整天罵不同派委員還要逼人下台。 16. 112年4月18日 我看水悅以後一定很亂有這個建商派寶雞委員跟建商小三愛罵人的喬委員 17. 112年4月18日 欺負老人真的來爆料 這個喬委員應該會被K 爆 吧 18. 112年4月18日 又當小三又要罵人對於社區帳務不合理建商缺失不修繕卻不說一句話。只會一直罵人家委員。也是當建商小三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幫建商趕快點交排除異己的委員 19. 112年4月25日 還有那個建商小三喬委員在管委會替建商撐腰結合主委等委員 20. 112年4月18日 這個喬大大自己就是傳說建商小三在打其他委員向吳委員王委員嘴巴多麼尖酸刻薄還說對得起自己良心 21. 小 雷 喬依凡 112年8月6日 張貼喬依凡照片,並於該照片下發表「酒國英雄」、「要睡覺的可以找她 有陪睡覺的服務」 22. 112年8月7日 「公廁和寶雞一直在作亂(他人問:公廁是誰)」、張貼喬依凡照片,並於該照片下發表「水悅社區住戶認證過 看到她都吐口水」(他人問:她做了什麼事?)、「陪睡建商人員,惡搞水悅社區正派委員,集體辭職惡搞水悅管委會」 23. 112年8月7日 第二屆委員比第一屆還扯 一直找名目坑殺住戶繳錢給委員,殊不知第二屆集團辭職的這些委員都是建商的走狗,拿住戶的錢來補建商的漏洞 24. 112年8月8日 水悅群組亂源:寶雞+公廁+黑道 禍亂水悅管委會 25. 112年8月8日至9日 張貼喬依凡照片。於照片上標示「此人可陪睡= 公廁」、同時發表,並於該照片下發表、「水悅住戶認證過」、「不過他有黑道背景,小心被打」 26. 112年8月12日 張貼喬依凡照片,並於該照片下發表「水悅鄰居說這人是便所」 27. 112年8月13日 水悅第二屆喬便所+寶雞集團,就是最大的蟑螂集團…專門吸住戶血汗錢的大蟑螂 28. 112年8月13日 喬便所+寶雞+烙跑主任委員廖汾揚等黑白二道 掌握權力亂搞水悅管委會,並對住戶實霸凌造謠抹黑中傷之術,行詐騙錢財之實,多數住戶的確不敢出聲,只能被操弄擺佈而已 29. 112年8月13日 張貼喬依凡照片,於該照片標示「此人可陪睡=公廁」 30. 112年8月13日 喬便所這個狐狸精又在禍害水悅社區了 31. 112年8月13日 一定是喬廁所和廖糞揚在做戲 、(+前財委)一起演栽贓嫁禍的戲碼 32. 112年8月16日 水悅的大蟑螂=寶雞+廖糞揚+公廁這個詐騙集團 33. 魚格格 廖汾揚 112年4月7日 我聽說這個委員已經給主委廖汾揚跟另一個王委員已經看過良民證了。看過還公告沒給委員看真是好笑。還有人家也發過申明說身分證要給律師去查…簡直爛權到底。還一直攻擊無委員晚繳管理費。對於不繳管理費的人卻不吭聲。 34. 112年4月25日 當然是站建商小三那邊所以主委看過無委員的良民證故意不承認 35. 112年6月5日 這個主委把水悅圖書室當辦公室。在圖書室大聲講手機打電腦又發出聲音影響其他住戶。還要物業照她說的做…結果那個寶雞委員還繼續吃六折的餐她還簽名。還罷免人家委員。 36. 小雷 112年8月7日 第二屆委員比第一屆還扯 一直找名目坑殺住戶繳錢給委員,殊不知第二屆集團辭職的這些委員都是建商的走狗,拿住戶的錢來補建商的漏洞 37. 112年8月9日 水悅詐騙集團真的深不可測 38. 112年8月9日 不同聲音在社群内會被霸凌、他是神女 39. 112年8月13日 就說水悅第二屆烙跑主委廖汾揚 你搞怪夠久了吧 離職那麼久還不把主委權限交出來 要禍害水悅管委會多久 40. 112年8月13日 喬便所+寶雞+烙跑主任委員廖汾揚等黑白二道 掌握權力亂搞水悅管委會,並對住戶實霸凌造謠抹黑中傷之術,行詐騙錢財之實,多數住戶的確不敢出聲,只能被操弄擺佈而已 41. 112年8月13日 廖汾陽看起來乖乖的想不到也是水悅大禍害 42. 112年8月13日 一定是喬廁所和廖糞揚在做戲、(+前財委)一起演栽贓嫁禍的戲碼 43. 112年8月16日 水悅的大蟑螂=寶雞+廖糞揚+公廁這個詐騙集團 44. 魚格格 李宗翰 112年3月30日 自己用大家的管理費去用餐打五折。聽說在大群還攻擊一個委員管理費遲交叫人家委員要道歉。人家委員出國回來就繳了還要逼人家道歉,不道歉就到大群去公審人家委員但對於機車費一年不繳。管理費三個月不繳要被寄存證信函的卻步用道歉。分明就是要逼走不同派的委員。好達到盡快點交目的。 45. 112年4月17日 建商小三喬委員結合達欣寶雞委員一直在管委會打擊不同派委員然後達成點交目的…罵人家的寶雞委員可以在水悅餐廳打五折用餐…事實上就是用特權在用餐。這個寶雞委員是達新員工一定要好好幫他宣傳。他就是達欣工程李宗翰 46. 112年4月18日 還有一件更可怕的事人家王委員去櫃檯查那個達欣寶雞委員去餐廳吃飯打六折;竟然才問完馬上這個寶雞委員就知道還要王委員道歉,物業馬上傳遞消息真像是白色恐怖….後來在例會還罵王委員很久真是無法無天…我看以後住戶會活在寶雞的監督下…我看水悅以後一定很亂有這個建商派寶雞委員跟建商小三愛罵人的喬委員 47. 小 雷 112年8月2日 喬便所+寶雞+烙跑主任委員廖汾揚等黑白二道 掌握權力亂搞水悅管委會,並對住戶實霸凌造謠抹黑中傷之術,行詐騙錢財之實,多數住戶的確不敢出聲,只能被操弄擺佈而已 48. 112年8月7日 寶雞當著水悅社區的委員,私相授受外包人員在社區享受打折優惠,外包人員吃水悅的飯,拿水悅的錢,卻比住戶享受更尊貴的優惠,連管委會委員,和繳管理費的住戶都不知情,不愧是建商派的,好大的官威。 49. 112年8月7日 公廁和寶雞一職在作亂 50. 112年8月8日 水悅群組亂源:寶雞+公廁+黑道 禍亂水悅管委會 51. 112年8月13日 水悅的大蟑螂=寶雞+廖糞揚+公廁這個詐騙集團 52. 112年8月13日 專門吸住戶血汗錢的大蟑螂 53. 112年8月13日 喬便所+寶雞+烙跑主任委員廖汾揚等黑白二道 掌握權力亂搞水悅管委會,並對住戶實霸凌造謠抹黑中傷之術,行詐騙錢財之實,多數住戶的確不敢出聲,只能被操弄擺佈而已 54. 112年8月16日 水悅的大蟑螂=寶雞+廖糞揚+公廁這個詐騙集團、大蟑螂寶雞也沒住在水悅 55. 小 雷 張瀞尹、喬依凡、李宗翰、廖汾揚 112年8月9日 水悅從第一屆的爛主委到第二屆詐騙集團從中得利的是建商而這些上管委會的爛人都是建商的馬前卒
附表三(蝦米即Honda55)編號 指述對象 日期 傳送內容 1. 張瀞尹、喬依凡、李宗翰、廖汾揚 112年8月9日 今年這屆管委會根本是地痞牛氓,只想把住戶當肥羊宰,還更過分的是還設檢舉獎金,聯保全物業都有檢舉獎金 2. 112年8月9日 就是爛一群無賴土匪,吃喝玩樂,假鬼假怪不段說他們很辛苦做很多事情,但實際上只有惡劣的坑住戶,霸官line版攻擊異己 3. 112年8月9日 今年這屆管委會一直片住戶說他們有權開罰,簡直跟那些假冒檢警政府機關的無賴詐騙集團沒兩樣 4. 112年8月9日 這群惡霸無賴垃圾偏偏只會謾罵、討拍、情勒其他的都不會,只會勒索住戶把住戶當肥羊宰 5. 112年8月13日 跟詐騙集團沒兩樣 6. 112年8月13日 不只亂花這些詐騙集團還想盡各種辦法騙你錢 7. 112年8月13日 希望他們早天滚出管委會離開,看到這組詐騙的就杜爛、水悅住戶自己要小心,等垃圾場這招不管用了,這阻惡棍又要找別的戰犯當墊背潑糞公審。搞得大家無寧日。 8. 112年8月16日 水悅管委會這群詐騙集團吳泉開罰卻擅自擴權定罰則,遇到事情只想開罰公審住戶,是導致水悅住戶對立嚴重亂源之一,這屆管委會把自己當監獄管理員,把水悅弄成監牢沒兩樣,簡直把住戶當人犯看待。 9. 112年8月16日 水悅辭職委員竟然還收集委託書又讓自己當選!他們臨時區大輸了,打算搞些小動作卡住新選任的2.5屆委員,打算三個月後但三次區大重選在來一次…..x的爛透了。 10. 112年8月28日 水悅第二屆管委會弄到社區住戶天怒人怨,該好好處理點交是物不處理卻只想惡搞社區跟住戶,讓住戶醮到無力。結果讓住戶杜爛了在上周臨時區大堤的議案都沒過惨敗,現在反倒想耍賴,擺爛卡2.5屆管委會委員運作,想拖到第三屆管委會重新選舉再來一次惡搞社區住戶。 11. 廖汾揚 112年8月9日 還把自己當媽祖造神,讓人供她拜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