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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戴筑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黃曙展律師 被 告 劉思余 住○○市○○區○○路000○0號訴訟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蔡皇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6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