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 訴 人 陽明泉莊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憶蘭被上訴 人 張育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所管理社區溫泉管線之權益的客觀價值,而經參酌該社區曾決議新申請住戶須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對價(見本院士司補字卷第22頁),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