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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 訴 人 游碧玉

游碧琴游榮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定期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6,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給付定期存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