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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張心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維弘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