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被 告 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複代理人 蘇恆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所判決確定之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