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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6號上 訴 人 彭美華被 上訴 人 彭林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