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 告 吳宗洲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被 告 吳宗叡
吳佳原
吳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吳宗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萬9,452元,及其中112萬3,965元自民國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佳原應給付原告160萬9,490元,及其中7萬4,003元自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吳則賢應給付原告160萬9,490元,及其中7萬4,003元自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聲明㈠、㈡及㈢之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日止,即71萬1,680元、19萬3,727元及19萬3,727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金額合計為697萬7,566元(計算式:265萬9,452元+71萬1,680元+160萬9,490元+19萬3,727元+160萬9,490元+19萬3,727元=697萬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萬9,212元,尚欠1萬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附表一:吳宗叡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2萬3,965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55萬4,458.69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71萬1,679.83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71萬1,680元
附表二:吳佳原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4,003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3萬6,506.12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19萬3,727.2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9萬3,727元
附表三:吳則賢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4,003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3萬6,506.12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19萬3,727.2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9萬3,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