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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卓怡君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聖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季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系爭下層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