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被 告 衛純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