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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 訴 人 王建昌

王建翔被 上訴 人 洪進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18至320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324至337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