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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 告 高啓輔被 告 江南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余以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