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 告 丁泓文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被 告 王紅遠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表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知悉被告前已於114年4月執行程序終結並換發債權憑證,請求再開辯論,並基於情事變更,請求變更訴之聲明。為妥適處理此紛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