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桂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蘭萍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4,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