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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原 告 李𨴵斌被 告 李誌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至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惟經本院囑警查訪結果,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址,是尚難認起訴狀所載臺北市士林區之址確為被告之住、居所。準此,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