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 訴 人 賴玉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韻雯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96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