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4號上 訴 人 萬象廣場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耆瀚被 上訴人 陳宏明
陳宏紀陳漢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4,718元【計算式:〔(8.35+4.84)平方公尺×0.3025×72萬元〕+33萬8,156元+7萬6,482元+2,318元+1萬4,980元=330萬4,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