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34號原 告 郭立鴻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翰律師
許雅筑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翰立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吳凰琦律師蕭凱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溪州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溪洲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