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1號上 訴 人 王碧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郁芳、郭郁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