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張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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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威廷律師洪清躬律師被 告 白景文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