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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5號

參 加 人 吳唐接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蘇吉輝與被告黃月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