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 悅爾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被 上訴人 樺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秀被 上訴人 燁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允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6,758元(計算式:670,625元+266,133元=936,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