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デ・ファクト・スタンダード合同会社(de facto
standar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兼法定代理人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被 告 瑞華(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