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黃玫芬被 上訴人 王裕欽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73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4萬2,000元×(79.42+1.75)×1/7=396萬5,7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