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蕭瑞雄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代理 人 賴文萍律師被 告 蕭碧珍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手足關係,伊於三、四十年前於國外經商,將伊名下之彰化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A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B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系爭C帳號、並與上開帳戶統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等資料交與被告保管,並用於支出家族之生活開銷。詎被告並未依伊之指示將收入用於日常生活開銷,反侵吞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581萬7,426元,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等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1萬7,4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其餘家族成員於民國75年間共同經營彰化縣社頭鄉之清水岩游泳池健康育樂世界(下稱清水游泳池),伊係擔任會計,而原告長年在非洲經商,因此將系爭帳戶資料交與伊,以處理原告與家族公司間之投資或經營多項業務,及其等在臺灣之諸多事務,伊係基於手足情誼,無償幫忙原告管理系爭帳戶長達20餘年,伊未曾收受分毫報酬,更遑論因此受有利益。伊所經手之所有款項之匯出或領取均係基於原告之指示或授權而代為處理,並均於存摺本上註記交易往來之內容,以供原告回國時對帳確認之用,原告及其配偶、子女返臺時皆會向伊取用系爭帳戶存摺,並前往銀行辦理金融事務及檢視收支明細,歷年來原告均未曾反應有任何問題,卻於家族分產後翻臉不認帳,甚至誣指伊虧空系爭帳戶而無故興訟。原告亦曾脅迫伊於111年10月20日匯款50萬元與原告,縱伊確有不當得利之情事,亦得以該50萬元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原告之請求互為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本院會同兩造協議簡化之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521頁)
(一)兩造為兄妹關係,原告及家族成員(被告是擔任會計,而非實際經營者)曾於75年間共同經營彰清水游泳池,嗣因經營不善而解散。
(二)系爭帳戶因原告長年在非洲經商,且原告家族公司間有投資或經營多項業務,及其等在臺灣有諸多事務需頻繁處理,故原告自89年間至111年10月28日止,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等資料交與被告保管請被告代為處理。
(三)被告曾於111年10月20日匯款50萬元與原告。
(四)原告於112年9月25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本訴,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月8日送達被告。
四、經本院會同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見本院卷第522頁)
(一)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61筆款項,是否均未經原告之同意所支出或提領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而得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817,426元?
(二)若是,則被告得否以111年10月20日匯款50萬元與原告,依照民法334條第1項主張抵銷?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61筆款項,應係經原告之同意所支出或提領而未受有利益,則原告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817,426元,自無理由:
1.按不當得利請求權,係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得為目的,依其類型可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受益人之受有利益,若非出於給付者之意思導致他方受有利益,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判決意旨參照)。「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為其保管系爭帳戶,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款項之支出,均未經原告同意,則被告受領上開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致其受有損害等語,核係主張被告不當侵害原告之權利而受有利益,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上情既為被告否認,依前說明,即應由原告就上開款項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係被告自行匯款或提領等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2.原告雖主張如附表一之款項,係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提領現金或匯款而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云云,並提出系爭帳戶之存摺明細為證(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卷第19至69頁)。惟被告辯稱該等款項均係經原告同意,或依原告之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與訴外人蕭哲雄、蕭瑞銘,或已匯回系爭帳戶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帳戶之存摺內頁、進口報單及海關進口貨物稅費收據、蕭哲雄之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吉普車行照及汽車新牌照登記書、維修費用、餽贈、社頭房屋維修、給付與蕭哲雄各筆款項說明書、存款憑條交易紀錄(見本院卷第180至211頁、216至218頁、第220至244頁)為憑,而觀系爭A、B帳號存摺明細,其上於各筆款項後方均有備註支出之用途,原告分別於98年3月12日、103年4月3、28日、105年2月2日、107年7月11日親簽「雄領」、「雄回國領」、「雄回領」、「雄」;原告之配偶趙叔慧亦曾分別於98年3月11日、101年8月14日、102年4月17日、105年2月4日後方親簽「叔慧」,以此表明該等款項係經其等同意領取(見本院卷第183頁、第194頁、第198至199頁、第203頁、第214頁),又該等簽名為原告及趙叔慧所親簽乙情,亦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21頁),至於其餘各筆款項之支出用途及流向均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可認被告辯稱自98年至107年之期間,均係依照原告之指示支付款項,並均就支出之用途為註記,且原告會於返國後在系爭帳戶存摺內頁簽名確認等節,核屬有據;又系爭A、C帳號為同一帳戶,系爭A帳號係於89年10月19日開戶,而原告於106年6月12日、112年4月26日曾親自辦理更換印鑑及系爭C帳號存摺遺失更換申請乙節,為原告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20至521頁),則原告既於如附表一各筆款項之支出後,尚親自辦理更換系爭C帳號之印鑑及存摺更換事宜,顯見其對系爭A帳戶內之所有款項進出應有所知悉,惟自被告保管系爭A帳號數10餘年期間,原告歷來均未曾就帳戶內款項之提領、匯款為任何爭執,則被告辯稱上開款項均係原告所同意者,核與常情無違;佐以原告與蕭哲雄、蕭瑞銘等兄弟共同經營清水游泳池,為原告上開所不爭執,復有家族之會算明細、價金分配表及點交確認書(見本院卷第456至460頁)可考,可認原告與家族間就經營清水游泳池之事業,確有匯款與蕭哲雄、蕭瑞銘之必要,則被告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款項係交與或匯至蕭哲雄、蕭瑞銘乙節,亦屬可據。綜合上情,堪認原告應有授權或指示被告自系爭帳戶辦理提領或匯款等事宜。至於原告雖稱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金額不符,難以認定被告匯還款項之辯解等語。然被告辯稱上開資金之流向詳如附表三所示,觀諸上開系爭A、B帳號內之款項,已分別匯還至系爭A、B帳號內,詳如附表二所示,且如附表二編號5、13、20之金額均與原匯款之金額相同,至於其餘編號部分雖非原匯款之金額,但以如附表二編號10、16、17之三筆款項加總金額僅75,000元,小於被告匯回至系爭B帳號之115,000元;又如附表二編號24、25之二筆款項加總金額僅70,000元,亦小於被告匯回至系爭B帳號之125,000元,而原告均無法說明上開被告所多匯之款項部分有何使被告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上開主張,委不足採。
3.再者,原告前就如附表一編號1、3、6、8、12、21、22部分訴請蕭哲雄、蕭瑞銘返還不當得利之事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25號判決原告全部敗訴,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第476至486頁),亦難認該等部分之款項原告有何受損之情。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系爭帳戶提領及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未經其同意所為之不法侵害行為,尚難認被告有何受有利益可言。
(二)原告既無法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係基於被告之侵害行為而取得利益,則原告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自屬無據。被告既對原告不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自無庸討論上開四、(二)之爭點,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817,4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一:編號 日期 從系爭帳戶提領帳號、金額(新臺幣) 帳戶註記文字 被告所辯之流向 原告主張 1 97/08/01 系爭A帳號 12,000 10/29、 過戶費(土地)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2 97/12/15 系爭A帳號 50,000 哲雄、車錢 匯款交付蕭哲雄 否認 3 98/03/30 系爭A帳號 100,000 哲、江實邦貸款 匯款交付蕭哲雄 否認 4 98/04/14 系爭A帳號 500,000 哲出貸 匯款交付蕭哲雄 否認 5 98/04/30 系爭A帳號 48,390 車牌稅、公司6/17還 98/06/17匯還原告A帳戶 98.04.30是由A帳戶現金支出,98.06.17是連動轉匯入200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6 98/05/06 系爭A帳號 470,000 哲貸款 匯款交付蕭哲雄 否認 7 98/08/13 系爭A帳號 30,000 哲貸款尾款 匯款交付蕭哲雄 否認 8 98/10/30 系爭A帳號 50,000 公司、還銘 匯款交付蕭哲銘 否認 9 98/12/29 系爭A帳號 60,000 雄 匯入原告B帳戶 10 98/12/29 系爭B帳號 20,000 99.4.22還清 99/04/22匯還原告B帳戶 98.12.29是由B帳戶轉帳支出20000元,99.04.22是連動轉匯入115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11 99/01/04 系爭A帳號 6,000 滋濟 領現金交付蕭賜珍 否認 12 99/01/22 系爭A帳號 8,000 哲電池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13 99/03/02 系爭A帳號 100,000 8/16、公司 99/08/16匯還原告A帳戶 99.03.02是由A帳戶轉帳支出100,000元,99.08.16是連動轉匯入100,000元,如何認定匯還之主張?亦或被告挪為私用後匯還 14 99/03/08 系爭A帳號 25,000 衛 領現金交付蕭瑞銘 否認 15 99/03/08 25,000重複(刪除) 16 99/03/16 系爭B帳號 20,000 99.4.22還 99/04/22匯還原告B帳戶 99.03.16是由B帳戶領現金20000元,99.04.22是連動轉匯入115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17 99/04/19 系爭B帳號 35,000 99.4.22還 99/04/22匯還原告B帳戶 99.04.19是由B帳戶領現金35000元,99.04.22是連動轉匯入115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18 99/04/19 15,000 還銘、衛 匯款交付蕭瑞銘 否認,被告應舉證 19 99/04/19 系爭A帳號 5,000 衛 領現金交付蕭瑞銘 否認,被告應舉證 20 99/05/18 系爭A帳號 30,000 P、99.6.17還清 99/06/17匯還原告B帳戶 99.05.18是由B帳戶領現金30000元,99.06.17是連動轉匯入30000元,如何認定匯還之主張?亦或告挪為私用後匯還? 21 99/06/07 系爭A帳號 22,000 車、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22 99/06/07 系爭A帳號 67,000 貨機票、入銘 匯款蕭瑞銘15102帳戶 23 99/06/28 系爭BA帳號 45,000 仍留存原告B帳戶 24 99/06/28 系爭B帳號 45,000 P、100.10.11還 100/10/11匯還原告B帳戶 99.06.28是由B帳戶轉帳支出45000元,100.10.11是連動轉匯入125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25 100/01/26 系爭B帳號 25,000 100/10/11 100/10/11匯還原告B帳戶 100.01.26是由B帳戶領現金25000元,100.10.11是連動轉匯入125000元,金額不符,難以認定匯還之主張 26 100/01/26 系爭A帳號 30,000 政月華病5万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家人 否認 27 100/01/27 系爭A帳號 20,000 政月華病5万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家人 否認 28 100/03/17 系爭A帳號 20,000 領牌照燃料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29 100/11/04 系爭A帳號 404,395 匯款至農會還A01貸款 30 101/01/17 系爭A帳號 10,000 過年 蕭哲雄交辦領現金支付家用 否認 31 101/02/02 系爭A帳號 21,000 領現金交付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否認 32 101/02/02 系爭A帳號 1,800 水箱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33 101/02/15 系爭A帳號 10,000 月華病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家人 否認 34 101/02/17 系爭A帳號 800,791 雄戶、轉入 匯款至農會還A01貸款 35 101/03/07 系爭A帳號 60,000 匯入原告A帳戶 36 101/05/24 系爭A帳號 10,300 月華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家人 否認 37 101/12/28 系爭A帳號 11,500 2兄政雄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家人 否認 38 101/12/28 系爭A帳號 11,500 先付重修 領現金交付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否認 39 102/05/02 系爭A帳號 700,000 慧 入、哲的 匯入原告A帳戶 40 102/05/02 系爭A帳號 10,000 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1 102/05/29 系爭A帳號 550,000 華銀碧匯美 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 否認 42 102/06/06 系爭A帳號 10,000 6月、哲6月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3 102/07/16 系爭A帳號 20,000 7.8月、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4 102/08/12 系爭A帳號 510,000 匯華銀碧戶、支匯美、貸款大陸 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 否認 45 102/08/29 系爭A帳號 60,000 9.10.11.12、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6 102/11/05 系爭A帳號 20,000 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7 102/12/13 系爭A帳號 60,000 轉雄戶水電、存入、水費 匯入原告B帳戶 不爭執 48 103/04/03 系爭A帳號 20,000 哲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49 103/09/24 系爭A帳號 50,000 哲、哲領基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50 103/10/21 系爭A帳號 20,000 宇娟紅包 領現金交付蕭宇娟 否認 51 104/02/09 系爭A帳號 15,000 過年用 蕭哲雄交辦領現金支付家用 否認 52 104/05/27 系爭A帳號 10,000 惠君紅包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女兒 否認 53 104/06/22 系爭A帳號 50,000 哲3万、哲(煙)2万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蕭世煙 否認 54 104/06/29 系爭A帳號 25,000 7月、油漆(雄房) 領現金交付油漆工程行 否認 55 104/12/22 系爭A帳號 40,000 哲、車禍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56 105/04/01 系爭A帳號 4,750 領現金繳納健保費 否認 57 105/08/25 系爭A帳號 3,000 修鐵門 領現金交付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否認 58 106/01/20 系爭A帳號 20,000 過年前、哲雄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59 106/10/27 系爭C帳號 70,000 哲雄、眼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60 106/12/26 系爭C帳號 30,000 哲(眼)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 否認 61 107/12/03 系爭C帳號 320,000 尾金清、哲雄 轉帳匯款交付蕭哲雄 總計:5,817,426元
◎附表二:被告整理之對帳資料表 原告主張:被告侵占、無法律上原因取得金錢之款項 被告主張: 該款項用途、流向或實際領受人 原告有無 於另案主張 編號 日期 金額 款項所在系爭帳戶 款項用途 款項流向或實際領受人 證物 有無起訴 另案已撤回 1 97/8/1 12,000 A帳戶 清水國小附近土地過戶費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五 2 97/12/15 50,000 A帳戶 原告配偶趙淑慧所有之賓士S-320汽缸大修、由蕭哲雄代修 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八 ✓ 3 98/3/30 100,000 A帳戶 哲雄代墊付貨款、匯還哲雄貨款 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九 ✓ 4 98/4/14 500,000 A帳戶 哲雄代墊付貨款、匯還哲雄貨款 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九 5 98/4/30 48,390 A帳戶 原告名下之吉普車牌照燃料稅費 98.6.17匯還至A帳戶 被證十 ✓ 6 98/5/6 470,000 A帳戶 哲雄代墊付貨款、匯還哲雄貨款 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九 ✓ 7 98/8/13 30,000 A帳戶 哲雄代墊付貨款、匯還哲雄貨款 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九 ✓ 8 98/10/30 50,000 A帳戶 帳簿備註0000000000000-0為蕭瑞銘帳戶 匯款交付予蕭瑞銘 被證五 ✓ 9 98/12/29 60,000 B帳戶 此筆款項為「匯入原告B帳戶」、而非領出或匯出 匯入原告B帳戶 被證六 10 98/12/29 20,000 B帳戶 資金周轉,99.4.22存入匯還 99.4.22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11 99/1/4 6,000 A帳戶 蕭賜珍曾任慈濟委員,長年幫原告A01捐款予慈濟 領現金交付予蕭賜珍 被證五 12 99/1/22 8,000 A帳戶 原告配偶趙淑慧所有之賓士S-320更換電池、由蕭哲雄代墊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八 ✓ 13 99/3/2 100,000 A帳戶 公司資金周轉,99.8.16存入匯還 99.8.16匯還至原告A帳戶 被證五 14 99/3/8 25,000 A帳戶 老家衛浴修理,由蕭瑞銘代為處理,原告付款予蕭瑞銘 領現金交付予蕭瑞銘 被證十一 15 99/3/8 25,000 A帳戶 重覆臚列項目 16 99/3/16 20,000 B帳戶 資金周轉,99.4.22存入匯還 99.4.22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17 99/4/19 35,000 B帳戶 資金周轉,99.4.22存入匯還 99.4.22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18 99/4/19 15,000 A帳戶 老家衛浴修理,由蕭瑞銘代為處理,原告付款予蕭瑞銘(存摺備註00000000000000為蕭瑞銘帳戶) 匯款交付予蕭瑞銘 被證十一 19 99/4/19 5,000 A帳戶 老家衛浴修理,由蕭瑞銘代為處理,原告付款予蕭瑞銘 領現金交付予蕭瑞銘 被證十一 20 99/5/18 30,000 B帳戶 資金周轉,99.6.17存入匯還 99.6.17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21 99/6/7 22,000 A帳戶 修理原告名下之吉普車、由蕭哲雄代修墊付款項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二 22 99/6/7 67,000 A帳戶 還蕭瑞銘貨款、機票 匯款至蕭瑞銘15102帳戶 被證五 ✓ 23 99/6/28 45,000 B帳戶 農會更正(取消)、未實際匯出 仍留存原告B帳戶中 被證六 24 99/6/28 45,000 B帳戶 資金周轉,100.10.11存入匯還 100.10.11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25 100/1/26 25,000 B帳戶 資金周轉,100.10.11存入匯還 100.10.11匯還至原告B帳戶 被證六 26 100/1/26 30,000 A帳戶 次男蕭政雄癌症、探病紅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政雄家人 被證十三 27 100/1/27 20,000 A帳戶 次男蕭政雄配偶陳月華血癌、探病紅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政雄家人 被證十三 28 100/3/17 20,000 A帳戶 原告名下之吉普車牌照燃料稅、由蕭哲雄代墊付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 29 100/11/4 404,395 A帳戶 A01向農會貸款,部分還款至00000000000帳戶 此可觀諸同樣帳號下一筆明細記載「繳本息」,即可知該帳號係A01用於繳納貸款本息還款用 匯款至農會還A01貸款 被證五 30 101/1/17 10,000 A帳戶 過年祭祖 蕭哲雄交辦領現金支付家用 被證五 31 101/2/2 21,000 A帳戶 A01名下房屋(中山路一段490號)長期出租,後棟水管破裂須修繕,由蕭賜珍叫修處理 領現金交付予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被證十四 32 101/2/2 1,800 A帳戶 修理原告名下之吉普車水箱、由蕭哲雄代修墊付款項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八 33 101/2/15 10,000 A帳戶 次男蕭政雄配偶陳月華血癌、探病紅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政雄家人 被證十三 34 101/2/17 800,791 A帳戶 A01向農會貸款,部分還款至00000000000帳戶 匯款至農會還A01貸款 被證五 35 101/3/7 60,000 A帳戶 此筆款項為「匯入原告A帳戶」、而非領出或匯出 匯入原告A帳戶 被證五 36 101/5/24 10,300 A帳戶 次男蕭政雄配偶陳月華血癌過世、喪禮白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政雄家人 被證十三 37 101/12/28 11,500 A帳戶 次男蕭政雄癌症過世、喪禮白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政雄家人 被證十三 38 101/12/28 11,500 A帳戶 A01名下房屋(中山路一段490號)長期出租,房屋漏水須修繕,由蕭賜珍叫修處理 領現金交付予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被證十四 39 102/5/2 700,000 A帳戶 此筆款項為「匯入原告A帳戶」、而非領出或匯出 匯入原告A帳戶 被證五 40 102/5/2 1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1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1 102/5/29 550,000 A帳戶 原告無外匯之銀行帳戶,然有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之需求,乃委託被告匯款至美國,再由美國匯款至大陸給付應給付予張玲之貨款 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 被證十六 ✓ ✓ 42 102/6/6 1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1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3 102/7/16 2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2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4 102/8/12 510,000 A帳戶 原告無外匯之銀行帳戶,然有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之需求,乃委託被告匯款至美國,再由美國匯款至大陸給付應給付予張玲之貨款 匯款至大陸給付貨款 被證十六 ✓ ✓ 45 102/8/29 6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6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6 102/11/5 2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2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7 102/12/13 60,000 A帳戶 轉入A01B帳戶扣水電費用 匯入原告B帳戶 被證六 48 103/4/3 2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2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49 103/9/24 5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5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50 103/10/21 20,000 A帳戶 大哥蕭哲雄女兒蕭宇娟結婚紅包 領現金交付予蕭宇娟 被證十五 51 104/2/9 15,000 A帳戶 過年祭祖 蕭哲雄交辦領現金支付家用 被證五 52 104/5/27 10,000 A帳戶 二哥蕭政雄女兒結婚紅包 領現金交付蕭政雄女兒 被證十三 53 104/6/22 5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3萬 紅包(備註說明1)、原告A01兒子蕭世煙回國領現金2萬 領現金交付蕭哲雄、蕭世煙 被證十五 ✓ ✓ 54 104/6/29 25,000 A帳戶 A01名下房屋(中山路一段490號)長期出租需重新油漆 領現金交付予油漆工程行 被證十四 55 104/12/22 4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4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56 105/4/1 4,750 A帳戶 瑞雄夫妻健保費用 領現金繳納健保費 被證五 57 105/8/25 3,000 A帳戶 A01名下房屋(中山路一段490號)長期出租,房屋鐵門修繕,由蕭賜珍叫修處理 領現金交付予蕭賜珍後付款予水電工程行 被證十四 58 106/1/20 20,000(原告誤植為120,000) A帳戶 蕭哲雄領2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59 106/10/27 70,000 C帳戶 蕭哲雄領7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60 106/12/26 30,000 C帳戶 蕭哲雄領3萬 紅包(備註說明1) 領現金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61 107/12/3 320,000 C帳戶 蕭哲雄領32萬 紅包(備註說明1) 轉帳匯款交付予蕭哲雄 被證十五 ✓ ✓
附表三:原告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款項原所在系爭帳戶 匯回日期及帳戶 匯回款項之證據 5 98/04/30 48,390 A帳戶、被證五第7頁行次5 98.06.17匯還 03399號A帳戶 被證五 第7頁行次13 10 98/12/29 20,000 B帳戶、被證六第4頁行次20 99.04.22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5頁行次11 13 99/03/02 100,000 A帳戶、被證五第9頁行次12 99.08.16匯還 03399號A帳戶 被證五 第10頁行次11 16 99/03/16 20,000 B帳戶、被證六第5頁行次6 99.04.22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5頁行次11 17 99/04/19 35,000 B帳戶、被證六第5頁行次10 99.04.22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5頁行次11 20 99/05/18 30,000 B帳戶、被證六第5頁行次15 99.06.17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5頁行次19 24 99/06/28 45,000 B帳戶、被證六第5頁行次23 100.10.11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8頁行次20 25 100/01/26 25,000 B帳戶、被證六第6頁行次21 100.10.11匯還 37087號B帳戶 被證六 第8頁行次20 47 102/12/13 60,000 A帳戶、被證五第19頁行次11 102.12.13轉入 37087號B帳戶 被證五 第19頁行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