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林紅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曉繁、鄭璞如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9,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