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被 告 謝順珠
吳志宏訴訟代理人 吳姳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吳婉如
吳歆萍被 代 位人 吳云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