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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羅映雪

劉盈鋒

魏士華

林美琳

唐明琦

巫淑芳

張亨裕

蔡文溪

王飛華

施伊蔆

王俊程

何瑞玲

吳文哲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人 莊惠雅律師被 告 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 原記載 周珒鳳 更正後記載 周金鳳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