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羅映雪
劉盈鋒
魏士華
林美琳
唐明琦
巫淑芳
張亨裕
蔡文溪
王飛華
施伊蔆
王俊程
何瑞玲
吳文哲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人 莊惠雅律師被 告 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 原記載 周珒鳳 更正後記載 周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