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救狗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浩文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會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