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銪浤被 告 黃嘉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之印鑑章,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本院卷第110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