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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周山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家棟、周秋棟、周成鴻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74元(【A1面積4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400元】+【A2面積27.2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400元】+【A3面積24.0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600元】+【C1、C2工字鐵拆除費用15萬元】=97萬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1萬1,02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