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安
陳○平兼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楊○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基隆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4,024元(計算式:261萬0,242元+261萬0,242元+6萬3,540元=528萬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8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2,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