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A01法定代理人 B01被上訴人 C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