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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追加被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被 告 乙○○ 住○○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當事人欄) 被 告 乙○○ 住○○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