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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15號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