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原 告 黃嘉祿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複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被 告 黃淵稜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被 告 黃蕭桂法定代理人 陳麗月
陳弘峻被 告 陳素蘭
黃暄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1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傳喚證人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