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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原告即被告 A01

A02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告即原告 A03

A04共 同法定代理人 A05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及請求特留分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79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即判決第1頁第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