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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Mint Holdi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曾勵星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陳緯人律師葉沛瑄律師被 告 傑仕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景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中,兩造業於114年6月13日成立調解而終結。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3年7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