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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廖繼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林澄雪、廖英磊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5,101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7,404萬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共1億7,643萬5,101元(計算式:239萬5,101元+1億7,404萬元=1億7,643萬5,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萬8,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