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廖林澄雪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謝文欽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繼誠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991萬7.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萬2,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