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 告 黃敏菁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被 告 高嘉揚

高晊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國峻律師

黃世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合併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標的相牽連者,係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標的物,在內容上或發生原因上,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共通性者而言(見呂太郎,民事訴訟法,111年增修四版,第348頁)。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與被告間於民國111年4月16日訂立之「贈與暨抵押權設定協議書」(下稱系爭贈與協議)後,請求返還登記依系爭贈與協議所移轉之不動產。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另案原告即本件被告高晊蓁則係依系爭贈與協議約定,請求本件原告移轉不動產。則本件與前案之訴訟標的均與系爭贈與協議有關,具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共通性,且兩案證據共通,得以互相援用,本件與前案兩造當事人復均就本件與前案合併辯論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見另案卷二第84頁、本院卷第428頁),爰依首開規定,命本件合併於前案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