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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許俊翔被 告 許俊程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參 加 人 許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前開訴訟事件已成立調解,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家上移調字第69號調解筆錄可佐,可見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