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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 告 吳文明(即吳彭順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鳳(即吳彭順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美(即吳彭順妹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被 告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潘建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文明、吳秀鳳、吳秀美為原告吳彭順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吳彭順妹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0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文明、吳文貴、吳秀鳳、吳秀美,有原告吳彭順妹個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2、288、292、296至300頁),上開繼承人迄未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存卷為據(本院卷第284、316頁)。又繼承人吳文貴為被告,因身分對立而無從承受訴訟,是本件應由吳文明、吳秀鳳、吳秀美(下稱吳文明等3人)承受訴訟,惟當事人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文明等3人為吳彭順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