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林千鈴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被 告 黃秀慈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呂紹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關於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範圍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林千鈴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被 告 黃秀慈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呂紹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關於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範圍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