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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張定雄

張文發張勝二張志柔視同上訴人 張黃玉雲

張勝治張慧珠張淑姿張姝楹張志偉張國珍張倬華張佩萍王阿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張林阿月、張川祈、張靜怡、張晏瑜及張子渝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上訴人張定雄等及視同上訴人張黃玉雲等應合一確定,應認上訴人張定雄等上訴之效力及於視同上訴人張黃玉雲等,先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萬6,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