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告 林建發
巫冠德王秋元王惠寶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升被 告 謝義雄
蔡健成郭美玲蔡鳳凰曹志良莊素月沈瑞勇
張永信張秋淳張永智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文被 告 張國明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亮被 告 林鳳慶
林秀芬劉明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正忠被 告 黃淑霞上列 2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彥廷律師被 告 樊台義
蔡輝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