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 林弘洲被 上訴 人 林運徵 住○○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