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上 訴 人 李易泰訴訟代理人 李育真被 上訴人 陳亞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等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